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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清洗消毒记录表-空调清洗消毒记录表填写内容怎么写

空调清洗消毒记录表-空调清洗消毒记录表填写内容怎么写

不同的行业当然从事的具体工作也不一样了。下面以药厂的工作为例。

笼统的讲,QA涉及影响质量的所有环节,包括供应商选择,考查到,采购环节,再到生产、质检环节最后到与客户的质量沟通。

从企业的内部运营呢,还要包括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工程设计,设备验证,生产运行,工艺控制监督,仓储管理,总之体系的运营主要靠QA来维护。

如果在具体细节都做什么呢?下面是一个QA专员的工作,很细,但不全面,可以参考一下吧。

工序 序号 检查项目

通用的 1 查看挡鼠板、灭蝇灯是否完好,大门是否及时关闭

2 查看外来人员参观记录是否及时、完整

3 气闸间互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4 查看空调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及时填写运行、维护、保养、清洁记录(重点查看过滤袋的清洗更换记录)

5 纯化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清洗消毒及紫外灯使用、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及时填写,是否完整。(运行记录中的PH值、电导率是否与设备实际显示一致或相近,现要求每半个月清洗消毒一次,紫外灯使用寿命为2000小时)

6 查看空气压缩机运行情况,是否有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7 温湿度、压差表读数是否符合要求,仪表的计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记录;厂房、设施、地面等是否有破损、裂缝。设备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生锈。

8 更衣顺序是否合理,衣帽摆放是否按要求放置,是否有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区,是否按要求进行洗手、消毒,手消毒液是否在效期内

9 检查工器具的使用分类情况、标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购用,摆放是否合理,是否有破损。消毒剂是否交替使用(查看使用记录)、是否在有效期内

10 设备清洁情况及消毒剂配制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检查相应的记录)

11 设备、物料等是否有相应的状态标识,是否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12 中间站是否分区,物料是否分开存放,并挂有相应的状态标识;物料实际数量是否与标识牌上的数据吻合,中间站物料进出记录是否及时、完整

13 操作间、设备、物料等是否有相应的状态标识,操作间内生产情况是否与生产状态标识牌一致,批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填写、是否完整

包装 14 检查喷码实物与确认记录是否一致(参照质量班下发的喷码核对表)

15 小盒、标签、大箱喷码确认(质量班、车间)记录及批记录是否贴有确认样张

16 喷码包材与待包装品种批次是否一致

17 检查现场是否有物料标识牌,是否存在混批隐患

18 核对包材数量是否与领用记录一致(暂存间记录)

19 检查抽屉、橱柜等是否有上批遗留

制粒 20 检查称量记录中物料数量是否与工艺要求一致

21 检查制粒记录核对粘合剂名称、浓度、用量是否与工艺一致

22 检查是否有防止振荡筛筛网脱落的措施,筛网的目数是否符合要求

胶囊

填充 23 胶囊颗粒检验是否合格

24 装量差异、崩解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5 胶囊壳是否易碎,规格、数量是否准确

铝塑

压板 26 核对质量班下发的喷码表格是否双人复核

27 核对压板批号及有效期至(参照质量班下发的喷码核对表)是否正确

28 检查喷码记录是否贴有相应的批号、有效期至,是否正确,是否有双人复核

29 铝箔、PVC、塑料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规格、数量是否准确

压片 30 颗粒检验是否合格

31 装量差异、崩解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32 片子的硬度、脆碎度是否合格

包衣 33 包衣液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总混 34 总混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粉碎 35 药粉细度是否符合要求

提取 36 煎煮时间、次数、加水量是否符合要求

醇沉 37 醇沉浓度、静置时间、浓缩浓度、浸膏质量、回收乙醇浓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浓缩 38 浓缩压力、温度、浓缩比重等是否符合要求

蒸汽灭菌 39 压力、温度、时间、药粉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九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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